针对这种情况,“十六大”重新提出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鉴于以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所暴露的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会议提出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的设立,从宏观管理层次上基本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以及“五龙治水”与多头管理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实行政企分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微观层次上说,如何处理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关系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3]。
二、国资委的性质
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称其为“特设机构”,不仅因为从组织法上看,新成立的国资委既非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不是其直属机构,更重要的是国资委与以往的国资监管部门相比,在管理身份、管理方式和管理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从管理身份看,由过去的政府公共管理者转变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从管理方式看,由过去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出资人的产权管理;从管理对象看,由过去管理各种所有制企业转变为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从管理目标看,由过去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转变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4]。此外,“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的定位又使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的监管方面有了足够的级别保障。这些都是以往任何一个对国有资产监管负有责任的部门所不具备的。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性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国资委是国家出资人代表
行政机关不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这已为20多年来国资监管的实践所证明。国资委最基本的性质是,他是国有企业的“老板”,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出资人的权利。
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因此认为,我国新成立的国资监管机构应该是一个等同于普通民营投资集团的公司法人。因为,国家作为出资人与一般的私人投资者是有差异的:(1)就资产的归属而言,私人资产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终极意义上讲,都是归属于私人个人所有的;而国有资产则不同,它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在最终意义上却属于全国人民,只是由于“全国人民”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只能委托国家来进行管理[5];(2)就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国家可以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化经营者所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而一般的民营投资集团则显然无此权力;(3)从投资经营的目的上讲,私人通常是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而国家作为出资人,除了要追求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外,还要通过国家投资经营活动调节经济,以实现国民经济总体结构与运行的协调、稳定与发展[6]。因此,在对国资委定性的时候,除了要避免回到以往行政机关定位的老路,还应当防止将国资委企业化,以至于无异于一般的民营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