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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的性质

论国资委的性质


王新红;谈琳;周俊桦


【摘要】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全文】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历程和困惑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一个沉重而敏感的话题.建国以来,依靠着几代国有企业产业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贡献,中国积累起了近12万亿的国有资产[1]。如何管好用好这笔属于全国人民的资产,极大地考验着中国政府的决心、胆识和政治智慧。同其他所有者的资产一样,国有资产内在地要求保值增值,尤其是其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首先是要建立起一套既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又实现其应有效率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既要作到出资人“到位”,又要防止出资人“越位”和“错位”。
  对于这样一套体制的建立,政府曾经作过大量的探索。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将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分别交由财政部、经贸委,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等8个部委行使,以期建立一套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各部委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分工不明确,又缺乏沟通和协调,就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多个部门同时对一个企业发号施令,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各个部门纷纷伸手索要,而对于企业出现的问题却找不到承担责任的部门。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五龙治水”现象。分权制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造成的责权利不明确和不对称,导致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既没有体现其应有的使用效率,又不断流失的窘境。
  然而,这还仅仅是问题的表面,从更深层次上看,长期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巨大惯性使政府习惯于将其所拥有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混为一谈,不是造成出资人的缺位,就是造成出资人越位。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撤消了机械、化工等行业国有企业的中央主管部委,又将国资局归并到财政部。这些改革都可以看作是政府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避免出资人“越位”的有益探索。但是在政府大刀阔斧地采取措施避免“出资人越位”的同时却忽略了“出资人缺位”的问题。正是由于政府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上的缺失,以及政策上的偏差,才使得国内一段时期掀起一股大卖国有企业之风,造成了不少地区不仅没有国有企业,而且没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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