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统筹与活力的需要出发,改革的方向应构建类似于“联邦制”形式的行政体制结构。各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在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管理拥有自主权的基础上,把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发展协调等方面的职能适当分出上交滨海新区管委会,确保滨海新区管委会在区域宏观规划和区际协调层面具备有效的统筹规划权能。而分权的形式和程度通过地方法规予以确定。在此结构下,区域内各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与滨海新区管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不是严格的垂直领导关系,而是高低层面上的有机平行关系。
(二)延伸与定位问题
在横向关系方面,《总体方案》提出“两个延伸”思路,即促进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功能向行政区延伸,加强行政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这种改革设计反映了区域整体发展的要求,但更面临着管理主体之间职能交叉与冲突的现实,如何有效协调各管理主体的职能延伸与科学定位无疑是改革的难点之一。
“两个延伸”思路存在内在的逻辑缺陷。根据该思路,促进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向行政区延伸,而这种开发建设的延伸是否实施根本上是由经济开发的需要决定的,即此种“延伸”在根本上具有“经济属性”。而行政区根据属地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即此种“延伸”根本上具有“地域属性”或“行政属性”。两个“延伸”属性的差异带来内在的冲突,因为与“行政”的严格地域范围不同,“经济”的自身属性决定其从来都不遵守规则的空间范围,那么行政区社会公共职能的延伸是否能依据或适应经济功能区经济开发建设的需要是值得怀疑的。此种冲突极有可能导致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所需社会公共产品的短缺,而行政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又缺乏有效性,更使改革思路设计者旨在打破地域隔阂挚肘的改革努力显得并不彻底。
“两个延伸”思路的逻辑缺陷和不彻底性根本上是区域功能格局设计不尽合理性的必然结果。其关于经济开发管理职能与社会服务职能、公共管理职能重新划分与配置的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没能在最大程度上突破传统思维的束缚,没能破除传统行政区域划分与经济发展需要不协调的的历史惯性,没能充分考量“主体功能区”发展对于经济属性的高度需求,没能充分考虑传统行政地域界限与“主体功能区”的天然不协调性,而且在行政职能的重新配置中似乎还保留有“平均分权”的意识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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