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管委会体制”导向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这为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体制”的保持并完善提供了导向:经济功能区原则上不能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委会也原则上不能转变为一级政府,原则上也不能取消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制;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权限将通过国家、地方立法确定,其职能配置将回归到以经济协调与管理职能为主。
可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国家政策导向从改革的区域发展定位、改革的纵深与方法及改革的重点内容等方面为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引导。
三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
作为对国家政策导向的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初步提出了“一个加强,两个延伸,一个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触及了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领域与难点。
(一)统筹与活力问题
在纵向关系方面,《总体方案》提出“一个加强”思路,即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在统筹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等方面的组织领导职能。但是,在加强区域整体发展统筹的同时,能够调动各区、特别是经济功能区的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是改革的关键,而这无疑是改革的重要难点。
在改革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辨证看待统筹与活力的原则,缺乏有效统筹的活力是不科学的活力,而充满活力的统筹才是有生命力的统筹。而且,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更要认识到统筹与活力问题不简单等同于收权与放权问题,不科学的收权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统筹,不科学的放权也不能激发更多的活力。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职能扩充的历程表明职能的合理扩充促进了活力的增强,但扩充到不科学的程度又反过来制约自身活力的提升。所以,解决统筹与活力问题不能靠机械的职权分割与分配,不能依据形式上权力收放的大小程度,而是要从深层次上、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新进行行政结构架设与职能配置。
首先,在行政体制结构上,借鉴政治学上国家结构理论,滨海新区的行政体制结构不能由目前的“邦联制”形式回归到传统的“单一制”形式。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与统筹职能是必要的,但不能把滨海新区管委会与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之间的纵向关系塑造为传统的垂直式集权模式,经济功能区发展的比较优势已经证明传统集权模式对于发展活力的枷锁意义。而且,应该看到浦东新区行政体制对于滨海新区借鉴意义的有限性,因为两者发展的基础与路径、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模式、区域构成复杂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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