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刍议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刍议


张伟伟


【摘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区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而这对我国区域发展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的先行意义。本文结合滨海新区的国家战略背景,在对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及原因、改革必要性、改革的政策导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改革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和思考。
【关键词】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是我国重要的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区域范围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中新生态城和天津港区四个经济功能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两行政区的部分区域。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掀起新的涌动,而这对我国区域发展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先行意义。
  一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必要
  从历史上看,先有行政区,再有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而后有滨海新区,在区域功能格局变化的历史进程中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相伴而生。随着滨海新区作为市级战略开始实施以来,区域行政管理体制在纵向关系上的改革逐步展开,并同时带动横向关系上的改革走向深入,改革的结果最终在《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等地方法规上得到确认。现行滨海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纵向关系方面。滨海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行使管理权,区内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在负责各自辖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接受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对经济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涉及滨海新区整体长远发展的土地利用、产业布局、重点投资项目和结构调整等重要经济事项,应当由滨海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
  2、横向关系方面。各行政区政府依照传统政府职能负责辖区内的经济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但不对辖区内的经济功能区行使行政管理权。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是天津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职能主要是经济开发建设职能。
  滨海新区现有行政体制在区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现实的问题,整体上呈现出“邦联制”的特点:各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都能有效行使各自管辖内的行政管理权,但缺乏高效的有机协调,而且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社会服务与公共管理职能逐步扩张;滨海新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与职能弱化,其整体协调、指导职能没能有效实施,区域整体发展缺乏有效统筹与协调。导致滨海新区行政体制横向与纵向上的现实困境有多方面原因。传统行政区划与资源分布、经济发展需要不协调是历史渊源;滨海新区现有行政体制的职能划分和配置与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不协调是根本原因;而现有法律制度对行政体制设计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与机制保障是直接原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