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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新律师法第33条可诉不可诉?

黄秩和:新律师法第33条可诉不可诉?


黄秩和


【全文】
  引论案例:
  据报道:“海口市民林师皇、王明晖,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没有向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林师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担任林师皇的律师、王明晖亲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担任其律师。2008年6月10日上午9点,两名律师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处,按照新律师法33条的规定要求会见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绝。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投诉无果后,北京律师程海将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据新律师法,安排两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7月28日,程海律师收到了龙华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被告对林师皇实施刑事拘留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程海随后向海口中院寄出了上诉状。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改判责令被上诉人立即履行上诉人会见被上诉人羁押的林师皇的职责。
  程海在上诉书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文书多处错误。在事实认定上,上诉人并没有就被上诉人对林师皇刑事拘留的行为起诉,起诉的是其下属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拒绝上诉人会见被羁押人的行为;上诉人拒绝律师会见的行为并非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程海认为,上诉人会见权是新律师法赋予的,行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于2000年,并不能涵盖和解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会见权。用对该司法解释无限扩大的解释来对抗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于法无据;把行诉法法释第一条无限扩大解释成只要涉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羁押等行为,甚至包括没有明确授权而是违法行为,也一概不受理,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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