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
七、再审与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的内容
首先,应概括写明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其次,写明经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八、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行政裁判文书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争议的特点是,争议双方中必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土地管理机关等。另一方则是隶属于这个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力之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
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为分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可为分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以及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等。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先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列举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然后简要叙述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复议或者处罚、处理决定的主要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事实要客观、真实,要表达准确、具体。要把行政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叙事与举证紧密结合,运用证据来证明认定的事实。
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