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国际贸易的惯例、国际统一
合同法文件的精神及具体规定,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为
《涉外经济合同法》)缩小了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除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
九条第一款)、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
十条)以外,未将违反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作为无效处理。尽管如此,它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是继续了
《经济合同法》奉行的合同有效和合同无效二分的架构,其次,依然未像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例那样,把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为
《技术合同法》)虽然制定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
《民法通则》)之后,但对
《民法通则》所采取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并存的模式及其进步意义,认识不足,令人遗憾地继续沿袭了
《经济合同法》所采取的有效、无效二分的架构,只不过在无效的原因方面照顾到了技术合同的特殊性,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第
二十一条)。
受此约束及影响,这一时期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也都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些甚至超出了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9月17日公布的《关于
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
《意见》)规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审查。(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未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成立的工商企业,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视为无效。在审查法人资格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的代理人资格及其代理权限。其中,1)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其所订的合同无效;2)超越代理权限的,其越权部分无效,但在发生纠纷前经被代理人追认的除外;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第一是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第二是审查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违反国家计划、法规和政策,第三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经济合同不合法,就无效。(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则合同无效。(4)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
《意见》在工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经济合同是否无效的方面,较
《经济合同法》宽松了些,规定“如合同签订时,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改变或者扩大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后,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可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即合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7月25日作出了《关于确认核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在“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依据”标题下规定:“(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主体不合格:1.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2. 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3. 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经济合同的。(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经济合同的内容不合法:1. 经济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2. 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3.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4. 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代理:1. 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消灭后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3.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4.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第一条)。显而易见,无效的范围非常广泛。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87年10月19日作出了《
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Ⅰ),也扩张了无效的原因范围,无权代理等问题还从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立场向后退步了。它在“三、关于无效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问题”的标题下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1.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2.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3. 订立合同的我国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经营的;4.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作否定表示的除外;5. 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6.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的,或者其重大变更或者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7. 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其他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采用胁迫手段,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为要挟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的条件订立合同的;8.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的;9. 合同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