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较早的判例法和衡平法中都没有自由心证制度,但是,在英美法系,尤其是刑事案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一般由陪审团作出,而陪审团的任职非常广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更加自由。为此,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制定证据规则,制约陪审团、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随意性,明确要求陪审团、法官将获得确定、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可见,陪审团的“心证”更加自由。
法官是案件的裁量者,又是案件的衡量者。为了防止法官偏向,就必须禁止法官举证。这就是心证产生的根据。
在我国,尤其是刑事案件,是完全排除心证制度的。因此,当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时,心里明知某事是事实、某人是冤枉,法官也是不敢判的。这样就会产生很多冤案,因此各级人民政府门前聚集众多的上访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办案人员水平低,办案粗糙
当前大多数人走进司法队伍,就必须去考司法资格,当然刑事警察除外。我们必须看到,很多错案,原始出处恰恰就是公安机关。记得蒋某某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判定无罪时,蒋某某十年徒刑已经服刑过半。经过这么多次审理,各级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及侦查人员居然没有发现蒋某某只有九个手指。而至关重要的证据居然是以十个手指为基数做出的鉴定。可谓粗心大意,可谓没有办案素质,可谓及其粗糙。
最近,笔者接到一个案子,是强奸案。公安机关在第二天对被害人做阴道分泌物鉴定属阴性。对可疑短裤中的可疑斑点进行DNA对比,与犯罪嫌疑人一致。可是,侦查人员居然没有提取物证笔录,也没有物证提交人,那请问这短裤是谁的?是被害人的,还是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没有对可疑斑点与被害人做DNA比对,那请问,这可疑斑点是射到短裤上的,还是从被害人阴道流出来的。如果您也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相信您将比我看到更多的粗糙办案的细节。
四、公安侦查权没有制约
在《
律师法》修订中,很多学者建议加入律师在场权和律师解答权,用以制约侦查权。但是新
律师法没有体现。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证明审讯合法,否则自己保持沉默。律师解答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其聘用的或指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为其解答,自己保持沉默。这两项权利都与沉默权有联系,它们是西方司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基石。在美国,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