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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你冤不冤?

  简短评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还存在很多程序问题。这些问题产生很多司法不公现象,使很多无罪的人受到了刑事的追究,也使许多有罪刑相适应的人不服刑事判决,也使许多有罪的人逃脱了刑事制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司法不能做到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的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他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院独立(又称司法机关独立),二是法官独立(又称裁判者中立)。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有机结合。二者不能偏废,在国外体现法官独立的制度包括法官终身制、最可能不受控制的陪审团制度和法官心证制度等科学现代的审判制度。只可惜,我们国家一项都没有借鉴,因此说产生严重的司法腐败,应该说是一个必然。
  陈有西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关键是定罪权改革》认为:“我国刑事审判的最大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审判结果是可以被操纵的。这样说有点刺耳,但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表面上的合议制,实际上形同虚设。……没有参加审判的一群人在决定对被告的生杀予夺” 。
  赵留青、姚建新在《民事执行权独立之障碍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的法院系统却是典型的‘嘴大说嘴小’式的行政化组织体系……院、庭长不办案,却可以左右一切案件的结果”。
  钱弘道在《论司法效率 》中认为:“中国司法不能独立、法官不能独立的直接后果,是谁都有权力,谁都没有权力,谁都说了算,谁都说了不算,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
  以上各位从各自的角度阐述了法官不能独立所带来的弊端,可谓深刻。
  二、法官不能凭良心独立断案,也就是说不能心证
  法官心证是指法官根据自己的良知和对公正理念的理解,来自由、独立的确信、判断、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它是与证据证明相对应的概念。证据证明是指利用现存的事实痕迹及知情案件人的真实感受和判断,或者利用专家的判断说明,最终反映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当事人给法官送礼现象。说句实话,当事人送礼对案件胜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才形成了现在的请客送礼之风。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申请法官调取证据时,你不送点,心不踏实;法官良心偏一偏,就是当事人胜负的关键!
  法官心证制度源于大陆法系,最早出处是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其第342条的规定 “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上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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