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你冤不冤?
黄秩和
【全文】
简要案情:
2001年5月6日,张文雇佣司机韩树凡驾驶韩学的推土机,平整自家开边地。为使土道两边的开边地都能浇水,张文吩咐韩树凡一会将土道推开宽米,深米的小水渠。然后,张文与他人出去喝酒。
张文回来后,道已经被推开,这时,矿领导陈某某问为什么推开道,并与张文发生撕扯。后来,公安机关介入,以张文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一审以2001年5月6日,被告人张文雇佣由司机韩树凡驾驶的韩学的推土机,以平地为由将太平地村煤矿北侧的防洪坝推毁44米,对煤矿的安全构成威胁。为由认定张文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处张文有期徒刑三年。
张文对以上认定不服,上诉、申诉、上访至今。要求给予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张文认为,对其判决,完全是一种打击报复。
本案疑点:
1、二审卷中有太平地乡、村两级政府的《关于村痞村霸张文违法事实的情况反映》。虽然法院没以此判刑,但影响了法官的公正性。
2、如果构成犯罪,主要实施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而雇主却构成犯罪。不同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不一样。
3、此后张文在家被人持枪袭击,险些丧命,但却迟迟不能破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防洪坝根本不存在。
根据张文陈述,本案防洪坝根本不存在。为了验证张文是否如实的对笔者进行了陈述,笔者与本所邢育红律师到现场查访。结果令笔者大吃一惊。张文推得那条路只是路,并没有小渠的坝,小渠的坝在张文的地旁向北转弯了。当时也没有推着渠坝,也根本没有推开小渠坝,更没推着防洪坝。同时张文的地里根本没有防洪坝。而且,当地老百姓,他们都为张文喊冤 ,只是敢说,但就是不敢签字,也不敢出庭作证,为什么,就是怕打击报复,他们认为张文这样的敢为老百姓说话的人都无处伸张正义,他们又何敢出头。
民风民俗何在?正义公平何在?根据张文陈述,当时他要求法官到现场进行实际观察,但是法官没有同意。笔者认为,无论是谁,只有到现场,才可能发现张文的冤情,不到第一现场谁也没有发言权。本案证人和现场的公安机关的勘验人员、处罚人员及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都应该到现场,指认现场这样才可能反映出他们的勘验和处罚是依据勘察现场做出的。而且这个指认应在个别的情况下作出,如果指认人员不能指认同一现场说明他们都没有去过现场,或者有人没有去过现场,更有可能谁都没去过现场。这样就应该重新侦查确定作案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