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两套税法并存,内、外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不同,给纳税人避税和偷税提供了空间。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很多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秘优惠,如内资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甚至一些“鸟不生蛋”的地方注册离岸公司,“摇身—变成外资”。这种扭曲企业经营行为的套利行为有望在两税并轨后消失。为了更好地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
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这就在原有的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构建了涵盖范围较广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使得反避税规范得以体系化,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拘束力,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促进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六、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需要不断同自然进行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并通过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由此便会因为自然资源的匮乏而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税法具有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的优势结合起来的调整手段,运用税法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较其它生态保护手段更为灵敏、有力。现代西方税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就是将税法与生态保护结合起来。税法环境化、税法生态化、税法绿色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税法改革的潮流。在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出现空洞、铅污染和酸雨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具有极大破坏性的情势之下,税法生态化改革将成为全球各国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现现行税种法中已包含了一些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内容,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但这些间接税以及小的辅助税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引导作用,其范围和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生态资源采取粗放式、掠夺式经营,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忽视生态资源的核算和资产管理,造成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严重不足,致使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与资源基础都在削弱,形成了经济发展中实质性的空洞现象。此次新
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必然对作为“经济人”的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其与自然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