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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活力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以社会的制度建设为保障,创立一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与价值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机制;创立海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创业受到鼓励的机制:创立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的机制:创立劳动、知识、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在税收领域,对纳税人的激励主要是税收优惠措施⑿。优惠措施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引导的作用。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措施,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言而喻,如在两套税法、两套优惠措施的框架下,一方面内、外资企业间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各自的税收优惠都过多过滥,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性的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等等。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⒀对原税收优惠措施进行了整合,通过整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由此可见,此番整合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不规范的“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措施不再泛泛地和主要按身份、按地区区别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一视同仁地施行,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其透明度和规范性将明显提高。相信新法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内、外资企业的创造活力,共同构建朝气蓬勃、活力四射的和谐社会。
  五、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特征
  公共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定团结,这种对安定有序状态的描述,既是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也是评价和谐社会的标准。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关键是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如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新企业所得税法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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