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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特征
  任何社会都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多元意味着主体之间必须宽容、理解、谦让、诚信、友爱,这个社会才能共荣与和谐。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在税收领域,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特征即体现为税收诚信主义原则⑾,而税收诚信主义原则在税法的适用主要在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内涵源于“法治国家”的宪政原理。此原理要求国家统治权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法律应当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可预测性且相对稳定的规范。因此,纳税人有理由相信法律不会朝令夕改,法律也应当让纳税人相信其会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纳税人对法律将保持长期稳定的预期就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整个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说,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划就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纳税人和现行法律制度之间就存在一种信赖利益关系,一旦现行法律修改或者废止,纳税人依据现行法律所获得的利益也将不复存在。纳税人对现行法律不会改变的信赖就是一种值得保护的利益,法律保护纳税人的这种利益实际上也是为了确保法律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已承认了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优惠政策的改变不可避免地会影响—部分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本来应当享有的部分税收优惠。因此,为了缓解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以上规定便是新法对外资企业由于法律的立、改、废所丧失的利益予以一定程度的补偿,补偿的理论基础就是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对外资信赖利益的保护,不仅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更是保持我国的国际影响以及继续大力吸引外资的需要。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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