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特征
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表现在;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社会成员内心的平衡,关系到社会和市场环境的优劣。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⑸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两套
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统一,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如此之大的差异,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法律是调整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的基本手段。⑹“多元利益的冲突、竞争、妥协、共存的全部过程都需要规则,并要达到规则的至上性”⑺,这就是法律。法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承担着对利益的分配和协调功能,并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和制度化,具体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⑻,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特征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即符合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也就是关于税收权利义务分配公平的原则。税负必须依照国民间的承担税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在各种税法律关系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将这一原则称之为税公平主义或税平等主义。⑼新
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⑽,既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又考虑对外资企业少增加税负,还考虑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为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税收公平原则不只是纳税人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公平,还包括税收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并偏向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