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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陈少英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法作为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主要法律规范,其发展方向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与和谐社会的特征契合入手,论述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前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矛盾,而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真正体现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
【全文】
  引 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既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静态描述,也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态指导。它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可见,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等方面全方位进行,而法律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正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的保障。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据此,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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