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规则》在第4条第2款(13)中确认了法院地法适用于破产撤销权的一般规则,但是在第13条中又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排除法院地法适用的例外情况。该条规定,当债务人的行为使某个债权人受益而其他债权人受损的时候,如果该受益的债权人能够证明: (1)被争议行为不受程序开始国法律的支配而受其他成员国法律的约束; (2)并且,该国的法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案件中质疑该行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将排除法院地法的适用。这种例外的规定主要为了保护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对支配该交易法律的合理预期。
(五)几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 涉及不动产的合同
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它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之中,破产清算人有两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履行。根据《欧盟规则》第4条第(2)款( e)项的规定,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正在履行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破产程序开始国法律。第8条是该规定的除外规定,即如果合同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取得或者使用不动产的权利,那么破产程序对该合同的效力就应当适用该不动产所在成员国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之所在地位于欧盟境外的话,那么,该物之所在地的法律不适用于该不动产,此时,应根据法院地的冲突法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xi]
2. 基于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成立的合同
还有一类特殊的合同就是债务人基于有组织的支付或结算系统,或者在金融市场中缔结的合同。为了维护整个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完整与稳定,《欧盟规则》第9条第1款规定,在不违反第5条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各方当事人在支付或结算体系及金融市场中已经确认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应当适用该支付系统或该金融市场的成员国法律。第9条第2款又强调了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所在成员国法律在确定撤销权问题上的支配地位,它规定,本条第1款不因无效、可撤销或不可强制执行而妨碍可能提起的旨在根据相关支付系统或金融市场准据法来撤销该支付或交易的诉讼,从而排除了法院地法在这一问题上的适用。需要指出,《欧盟规则》在有关债权人及第三方的对物权上仍然坚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使对这类特定的合同也不例外。
3. 雇佣合同
债务人破产后与其相关的雇佣合同的效力是否也因破产而终止,这是一个关乎双方当事人利益,尤其受雇方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为解决在这一问题上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欧盟规则》确定了特殊的法律适用条款。《欧盟规则》认为,破产对雇佣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以为受雇方提供充分、稳定的法律保护为基本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上适用法院地法是不合适的,而应当适用支配雇佣合同的成员国法律。[xii]不过应当注意,支配雇佣合同的成员国法只是决定破产对雇佣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与雇佣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诸如雇主破产时职工对未付工资和薪金的请求权顺序及其他权利等还是应当根据第4条第(2)款( b)项的规定适用破产程序开始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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