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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模式

  最后,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法院强制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救济,对于法院违法的裁定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的程序予以救济。
  
【注释】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 
   
  ① 也有相反观点认为,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事由的权力,其执行一旦做出就可能会给公民造成不可挽回和补救的损失,因此需要提前司法审查程序,防止这一危害的产生。因此,在做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事先的判断,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给公民人身、财产带来的损害。可参见:《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www.cnedu.com.cn。 
  ② 根据《国税征收法》的规定,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可以先扣押其财产,进而将扣押的财产拍卖,用换得的金钱充当滞纳债权,以期待纳税者的债务消失。 
  ③ 值得指出的是,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很多人将其纳入司法强制范畴来研究,但我们赞成经过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在判决、裁定中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强制相对人履行的仍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而不是判决、裁定新课予相对人的义务。因此,司法判决、裁定只是使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了最终法律效力,而没有改变相对人义务的性质,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没有充分理由将其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中分离出来。可参见:杨建辉:《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④ 上述观点的具体思路可参见:章志远:《 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参考文献】[1] 刘莘,张江红.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探析[J].法商研究,2001(1):106—113. 
  [2] 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897. 
  [3] 谭晋.论行政强制执行[EB/OL].[2006—03—08].http://article.chinalawinfo. com/articles/user/article-search.asp. 
  [4] 王学栋.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缺陷[J].中国机构,2003(12). 
  [5] 石佑启.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及其运作[J].河北法学,2001(2):53—56. 
  [6] 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J].中国法学,199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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