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一直被理解为司法权的范畴而非行政权,最终的强制执行决定往往要依赖于法院。[8]。因此, 司法权优于行政权,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便成为英、美等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英、美等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司法优先”、“司法控制”的理念之上,即原则上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由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强制执行。在美国,行政决定作出后,通常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都能自动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发生强制执行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罚促使其履行行政决定。但相对人仍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则没有直接执行的权力,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判确定是否执行行政决定。此外,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取行政罚等制裁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此外,在极少数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也可以不需要法院的确认和支持,直接采取措施执行行政决定,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
法国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却类似于英、美国家。出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若再由其依职权执行,可能会对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构成很大危险的考虑,在法国,当行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主要由刑事法院对义务人处以刑罚,依刑罚来实现行政义务。“在很多情况下,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法律规定刑罚制裁,依靠相对人对刑罚的恐惧而自动履行义务。这种制裁以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为对象,不是一般的犯罪,称为行政刑罚,由刑事法院判决并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强制执行:①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②紧急情况下,当公共安全的即刻利益要求行政机关迅速行动时,行政机关可以无时限无程序地运用强制措施达到行政目的。③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亦非紧急情况,但行政机关没有其他方法达到实现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也可以采用强制执行以达到目的[9]。
由于历史传统、政治经济体制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司法机关在世界各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在德国,行政机关自身享有完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其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去获得法院的批准,行政机关可以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由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启动,属于一种事后的监督。日本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和德国相似,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强制的价值正逐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基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理念,美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则充分体现了法院的事前监督职能,而且这种监督还依据严格的诉讼程序进行,有效地保障了私人财产权益。法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其强制执行制度背后的理念却和美国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其和美国不同的是法院靠刑罚手段的压力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权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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