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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九、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的统一领导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有机结合的领导体制,而不是检察长的单一领导体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中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享有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代表权等权力,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领导体制中的贯彻落实。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保证了检察工作的高效率;检察委员会的集体领导有利于集中集体智慧,防止检察长的主观片面性和独断专行,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错案,维护法制统一;同时为了保证检察长负责制的权威,又赋予检察长将问题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权力。这种独有的内部领导体制既符合检察机关强调检察一体化、突出工作效率的要求,也与中国国家机关普遍适用的民主集中制相一致。
  西方国家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中,一般实行检察机关首长领导制,而没有实行检察长负责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个人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十、在检察系统内部,没有采用垂直领导体制,而是采用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领导体制
  在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这是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内在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方式有:了解工作情况,包括调查研究、指令作专题汇报等;通过指示、批复、规范性文件指导工作;检查执法工作情况和落实有关指示要求的情况;领导办案,包括决定案件的管辖和指挥办案;纠正或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义主要在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从而有效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还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授命权、批准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形式监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在西方国家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中,或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如英国,或实行地方领导体制,如美国各州、市、镇检察机关,但一般没有采用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领导体制的。实行一重领导一重监督的领导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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