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国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制度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即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与之相反,对于人民的敌人则实行专政,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权。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政基础。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政权是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制度理所当然应当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决定了法律监督的性质、职能和任务,决定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任务,担负起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重任。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则不同,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专政基础之上的。因此,建立的国体基础不同于西方国家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四、在政体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
根据中国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律监督的权力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高效运作,
宪法又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赋予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把审判权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只是宏观监督,而不是一种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也就缺乏相应的监督,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常规性的监督职责,来监督这些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发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作用,防止行政权、审判权的滥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因此法律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产物。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建立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政体制度基础之上,检察权隶属于行政权。可见,中国与西方检察制度建立所依据的政体制度基础有质的区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五、在性质定位上,我国检察机关被定位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单纯的公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