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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齐吉敏


【全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御史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传统,以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经过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由于深受中国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的影响,与西方国家和前苏联检察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着鲜明的不同和特色。
  一、在文化基础上,我国检察机关是以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文化为基础而建立的
  御史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它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日臻完善于隋唐及宋,高度完备于明清, 经历了监察御史、御史台、督察院、都御史等不同形式,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御史组织的职权主要有两个:一是代表中央集中统一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对违反朝廷法令的官吏进行弹劾。二是通过参与或干预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虽然从形式上看,御史制度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但其作为一种集权统治下的监督制度的实质却一直延续下来。北洋军阀政府成立了肃政厅,行使对文武官员的弹劾权。国民党政府设立了监察院,追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尽管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有天壤之别,但是御史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检察制度的某些内容就可以从中国御史制度中找到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如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监督方面,法律定位、职能设置、追诉犯罪等方面,具有历史相通性。 可见中国古代御史制度文化,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文化渊源。由于西方国家中央集权制远没有中国发达,他们没有建立御史制度或者御史制度远没有中国的御史制度健全强大,也就谈不上御史制度文化对他们检察制度的影响,或影响甚微。因次,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深受御史制度文化的影响是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二、在思想渊源上,我国检察制度是以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为指导思想而建立起来的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重要著作中,提出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设想。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立,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即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地方的影响;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仅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所监督的内容不仅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还包括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全部法律的施行。 彭真同志在1979年《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制定的。 这充分说明是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为中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的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融合我国国情特点和自身需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情况,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是以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有关理论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建立的理论基础截然不同,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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