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评析
蒋煌荣
【全文】
壹、前言
由于陈前总统日前公开承认涉嫌洗钱罪,并经由瑞士司法机关函告台湾司法机关偕同侦办,举国哗然,至今全台仍风起云涌,甚至暗潮起伏。因此,立法院衮衮诸公乃顺从舆论,欲仿效泰国、新加坡...等国,尽速提案制定「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异议者有谓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或不自证己罪原则之虞;本文对此见解不敢苟同,遂提出一些浅见供各界方家批评指教。
贰、「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无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按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无法证明为有罪,即属无罪。」此一原则的等价解释即是:「能被证明为有罪(该当犯罪构成要件且违法),才算犯罪。」例如不能证明某甲偷窃,即应认为某甲未触犯窃盗罪。除非
刑法明文规定:「无法证明行为未触犯某罪刑,即该当犯罪」,或有类此逻辑之规定(例如:「能证明未触犯某罪刑,才属无罪」);否则,一般经由立法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多属社会的道德评价与立法政策的问题,没有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之虞。因此,检方不能证明被告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仍应受到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乃是思考逻辑上的谬误。
这种思考逻辑之第一种可能的错误,在于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属于规范性的评价。然而,有罪或无罪乃是规范评价与立法政策的问题;亦即,一种行为被认为不道德,经由立法政策评定列为犯罪,即属犯罪行为。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违反一般社会道德,殆无疑问;若经由立法政策评定列为犯罪,即属犯罪行为乃是自明之理。此与「无法证明无罪即为有罪」之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不同,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未课与行为人证明财产有合法来源的义务,亦非在无法证明被告的财产有合法来源时,或在证明被告的财产来源不明之前,认定被告有罪;当然更非在证明被告的财产有合法来源之前,认定被告有罪。财产来源不明罪欲成立,唯有证明被告的财产无合法来源时,或证明被告的财产来源不明之时,方能认定被告有罪(假设「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拥有不法财产罪」可以形成法条竞合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