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兼职的界定
在欧盟成员国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卢森堡、爱尔兰五国的法律均明文界定了兼职。兼职工是其平均周、月、季度或年工作时间少于普通全职工的相对应工作时间的雇员。
德国原则上允许雇员从事主要职业劳动以外的其他劳动,只要其劳动力未被完全使用,法律对兼职劳动的限制仅限于“最高工时”、“非法劳动”、“竞业禁止”和不损害主要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给付义务。[16]根据德国《
就业促进法》,兼职工人是依合同其平均周工作时间少于普通全职工人的周工作时间的雇员。兼职雇佣合同中,通常是以一年为单位来计算每周工作时间的,一般不会约定每周的工作时间。
在法国,根据《劳动法典》,兼职工作是指其每周、度累计的工作时间不到法定的或集体协议约定的全职工作时间的1/15的工作。在西班牙,根据《工人地位法》(Workers’Statute),兼职工作是指根据工作的具体性质,其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或年工作时间少于相对的全职工作之时间标准的工作。在西班牙,兼职还存在若干种变通形式,如季节工,其工作时是全职式的,但因工作时间仅固定在一年中的特定几个月内,季节工的雇佣合同被视为兼职雇佣合同的一种变形。
在卢森堡,根据法律规定,兼职工人是指与雇主约定的周工作时间少于相应的全职雇员依据法律或者集体合同而应工作的时间的受雇者。
在爱尔兰,兼职进一步区分为正式兼职、非正式兼职。根据1991年《工人保护法》,固定兼职雇员是为特定雇主劳动的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已经为该雇主连续工作13周以上的雇员。此类兼职雇员,与其他兼职雇员相比较,在社会保障方面能享有更好的保护。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法律均没有明确界定兼职雇佣或者兼职雇佣合同概念。
(二)兼职雇佣关系的成立
对于兼职雇佣关系的成立,比利时、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西班牙和意大利,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是普通全职雇佣合同;在西班牙,无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将被推定为不定期雇佣合同,而不论该合同的内容。希腊法律1990年开始调整兼职雇佣,兼职雇佣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于雇主招工时或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签订;合同可以是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在意大利,雇主寻找兼职雇员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介绍机构登记。雇主应当向所在地区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书面兼职雇佣合同。为保护雇员利益不受侵害,对于全职雇员转化为兼职雇员,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意大利立法机构对兼职雇佣所持的观点和立场,受到了社会普遍认同。自1984年通过第863号有关兼职雇佣的法律以来,通过集体协议,兼职雇佣的适用范围得以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