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职劳动的法律价值争议
对兼职劳动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长期来,我国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肯定者认为,从经济、社会角度看,兼职均利大于弊。首先,兼职促进“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合理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有利于社会资源节约和效用最大化。[11]对劳动者,兼职增加了劳动机会和劳动收益,还有利于劳动者提高素质。其次,兼职劳动符合社会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一个劳动者固定服务一个雇主或用人单位,是传统劳动形式的常态模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变得多样,劳动形式发生了改变。
然而,不赞成或者反对法律保护兼职劳动的也大有人在。他们提出兼职劳动弊病很多,例如,易使劳动者权益受损害;干扰了劳动市场秩序;可能导致劳动者享受多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用人单位之间负担不公问题。这种观点主张,我国劳动者一般只能维持一种单一的劳动关系时,该劳动关系才能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兼职劳动者从事了两种或多种职业,形成了两重或多种劳动关系的,只有第一种劳动关系才能完整地受到法律保护,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他劳动关系难以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属性,兼职劳动关系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还有人倾向于将兼职劳动界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否定兼职为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社会已经发展到多元化的时代,依传统
劳动法理论将在社会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现象或新问题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并不妥。至于兼职劳动可能存在的种种弊端,通过合理管理是可以克服的。仅以节约资源、促进就业、提高效率来衡量,兼职均是值得肯定的。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兼职劳动的立场
我国《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
劳动法》未具体涉及“兼职”劳动。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兼职”所持立场,学术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认识很不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
劳动法》第
99条规定,多重劳动关系违法。如果两个劳动关系都合法,何来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待兼职缺乏明确规范,“使得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可以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得到
劳动法的保护,而第二重、第三重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得到
劳动法的保护”;兼职“至多只能算是一种可由法律推知的劳动形式”,“至少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补充调整,使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一些间接保障”。[12]第三种意见主张,《
劳动法》第
99条“只是解决了多重劳动关系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责任归属”,不能据此认为《
劳动法》对多重劳动关系持否定态度,至少《
劳动法》没有禁止多重劳动关系,或者说是持“不提倡、不干预的态度”。[13]根据法不禁止不违法的原理,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除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受《
公司法》约束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其他人均可以理直气壮地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