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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林海山


【全文】
  检察建议,全称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建议”。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的建议。可见,检察建议分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刑事检察建议。本文中,笔者仅就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调研。
  一、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
  随着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力度的不断加大,作为行使监督权表现形式之一的检察建议,运用日益频繁,已经作为基层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自2002年至今,我院各职能部门适用的检察建议共111份:侦查监督科发出6份,每年发1份;公诉科共发出21份,每年发3-4份;反贪局共发出60份,每年10份;反渎局共发出24份,每年4份。所有发出的这些检察建议,均得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称已经落实建议,从制度上、措施上进行整顿、改善。至于被建议单位是否如回复上所言,目前我院掌握的情况是,只有两个单位确实采纳了建议进行整改。
  二、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笔者通过对发出的111份检察建议及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剖析后发现,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适用不积极。很大一部分检察工作人员都认为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才是工作的重点,其他都是可有可无的配套工作。而且检察建议虽然是基层院绩效考核的内容,但是这项考核设有“分数封顶”的限制,因此大部分职能部门只要求考核分数达到封顶限制,而把工作精力转移到案件的办理。
  2、建议质量不高。在制作检察建议时,没有事先到发案单位深入调研,找出滋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大话套话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意见少或可操作性小,只是为完成任务而滥竽充数,检察建议的整体质量不高。
  3、相关单位认识不够。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开展预防犯罪的有效办法。但现实当中很多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认同为一般的公文,甚至认为是检察机关小题大做,故意给他们挑刺,因此要么将其束之高阁,要么敷衍回复。
  4、跟踪监督不到位。大多数职能部门把检察建议发出之后,就算完成任务。虽然要求被建议单位书面答复整改情况,但是对被建议单位是否真正进行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没有跟踪监督,甚至是漠不关心。这导致检察建议及整改回复只是文来文往,即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又损害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5、法律规定不明确。从字面上看,检察建议只是个“建议”而已。从法律意义上看,翻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只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两个地方有提到“检察建议”,而且对检察建议的强制力、执行力等相关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属性及约束力的特征,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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