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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信贷业务中担保登记的若干问题

  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转让的不需要做登记,这在实践中可能就会导致某些恶意抵押和恶意转让的出现。譬如说A曾经拥有一套房子,但因为欠B的钱,被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B,B没有办登记,但根据物权法B在法院裁定时已经取得房产的物权。而A虽然已经没有了物权,但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名字仍然是他,于是他就跑到银行借款,并且把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接受了这个房产抵押,但到处置抵押物的时候才发现房产早就不是A而是B的,那么这个抵押就是无效抵押,这对银行来说是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本条要求银行不但应重视取得不动产他项权利证书,还应尽可能去登记部门核实权属证书是否与登记薄记载内容一致。
  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一是要确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二是要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是否存在异议登记,若发现抵押物处于异议登记期间,则不能接受该抵押物,或待异议登记失效后再予以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银行应谨慎接受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登记,则抵押物权属待定,银行的抵押权也将因此可能面临落空的风险。
  三、车船航空器抵押由登记生效主义转为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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