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舶管理部门。
(二)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将来请求物权变动的权利。
但是预告登记还不仅仅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当事人签订了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譬如,对于在建工程,银行与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银行可以对这个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这其实也是目前我们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已经在做的。另外,对于在建工程,工程承包人也可以对其工程款向房管局申请预告登记。
(三)变更登记
所谓变更登记,就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四)异议登记
这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异议登记的特点是,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也就是说,并没有确定的效力,但它是为了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或者为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收集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五)不需要登记的四种情形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而言,需要登记,但也有四种特殊情况是不需要登记的。
第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登记。
第四,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
物权法新创设了地役权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对预告登记制度也加以完善,在
物权法实施以后,银行在接受不动产抵押时,必须非常仔细地查看在该房产、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上是不是已经设立了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