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信贷业务中担保登记的若干问题
姚启建
【全文】
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大多数是担保贷款,与之相关联的重要问题就是担保登记,确保银行的担保权有效、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还要便于实务操作。
物权法之前,我国有关担保财产登记事宜,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很不统一,也不规范,造成了实务中的诸多困惑。
物权法对登记方式进行了完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有些问题亟待从法律规定上、登记制度上进行根本性的解决。但现实的法律环境而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有关担保登记事宜,从实务操作上控制风险,保障银行担保权益,需要找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物权法之后,一些有关抵押登记的规定也在陆续出台或进行修订,逐步完善抵押登记事宜。例如,从2007年5月4日生效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和完善;7月1日起生效的《
房屋登记办法》,对于房屋抵押登记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这都有利于规范和指导实务操作。
一、关于登记的分类
登记可以分为本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几种类型。
(一)本登记
本登记就是登记申请人为了取得或移转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所进行的登记,具有确定、终局的效力。譬如在二手房买卖中的买卖成交后的过户、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商完成大确权后进行的小确权然后办理房产证等,都属于本登记。
依据《
物权法》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有: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主要是房地产的登记。目前,建设部已制订了《
房屋登记办法》,但是,仍然没有完善的解决房地一体的问题。
股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车辆:车辆管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