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巨灾启示:损失救济与制度建设
1、按揭房损毁与损失承担
核销也叫账销案存,从理论上来说,账虽销但债务仍在,银行会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因为房屋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已经获得了买卖的全部款项(首付和银行贷款),业主剩下的只是和银行的抵押关系,在未还清贷款时,业主的所有权中被设置了质押,银行有权处置有关房产。一般情况下,如果贷款人死了,房子一般不会被银行收回,而是可以按
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房产,并继承房贷责任。如果贷款人死后真的没有继承人,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呆账处理。按揭借款人在地震中,按揭借款的房屋损毁,房屋所有权灭失,其房屋所有权抵押关系已经消灭,不再存在抵押关系,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消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使用权,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继续清偿贷款债务。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抵押物,还发生抵押作用,仍然存在担保贷款债权。
现在的问题是,地震造成了大面积的房屋倒塌、损毁,按揭借款人成了灾民已经无力继续还款,需要有一方来为这个损失买单。开发商已经拿到钱了,尽管他们建的房子可能有质量问题也可能没有,但你一时都很难去追究它的责任,剩下就是借钱的按揭借款人和贷款的银行。对于房子的质量,户主和银行都应该给与足够的关心,因为户主买房是自己居住的,银行给予按揭是要能够收回贷款的。那么保险公司能否保房屋质量呢?但是对于房屋损毁、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也无能为力。对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借款人可以通过投保房贷险转移。但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震条款,一般会按照标的损失金额的80%予以赔偿。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按照现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于地震等造成的房屋损毁、灭失,以及由此造成的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或者丧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在地震毁坏房屋时,银行急于收回贷款,借款人无力还款,而保险公司又无法作为,事情陷入尴尬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部门出台“核销令”,社会人士认为就是地震中房屋的倒塌、损毁,银行按揭的部分由银行买单。但银行界人士并不这么认为,因为商业银行正常资产处置,与贷款人是否应当归还贷款并非同一概念,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房屋毁坏而解除,呆账认定中也有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和对担保人的追偿安排,住房按揭借款人负有归还贷款的义务。银行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
民法通则及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物权的风险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当事人双方协议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主贷款买房,合同手续办理完毕后,那么房屋的风险承担应有房主承担,不管风险来自何方。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因此,银行认为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毁的,银行与贷款人的债务关系不会因此解除,贷款人仍须还清余款。如果贷款人拒不还贷,可能会被银行划为坏账,但贷款人的信誉将受影响,日后将无法再从银行贷款。如果房屋损毁,贷款人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则有权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