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震带来的思考:巨灾救济与损害承担

  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都实现了总行联网,其业务交易信息在总行都有备份,即使银行网点因灾垮塌,电脑被埋,依然可以恢复备份数据,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及。加上在10来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强制实行存款实名制,所以在地震后确认客户的存款资产应该是可以很快做到的。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户主健在,有效存款凭证缺失,如存折或卡被湮没在了废墟之中,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验证照真实、何户主相符后正常办理业务。
  (2)户主健在,记忆丧失,有效存款凭证缺失,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随时为其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提供金融资产的查询,包括是否有账户或公积金账户信息。
  (3)户主在地震中罹难,同时包括失踪、致孤,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等,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建银行营业机构柜台查询相应人员的个人金融资产情况,包括是否有账户或公积金账户信息。在户主确认死亡后,继承人须提供合法继承证明(包括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到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储蓄继承手续。现在有的银行规定销户、继承等业务须到原开户支行营业机构柜台办理,建议改为在任何一个联网网点办理,这将极大方便继承人办理业务。
  (4)户主在地震中罹难、失踪,也无亲属前来查询、认领,银行也无从查实它的合法继承人。依据银行惯例,银行也会对其实行呆户处理。一般来讲,活期或者是定期到期10年没有交易的,银行会对其进行损益处理,即作为营业外收入。当然,如果此后有人能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依然可以向银行要求支取该笔存款,包括继承,届时银行将作为营业外支出予以办理。
  3、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地震造成了房屋倒塌、损毁,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银监会的“核销令”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是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请的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管理办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认定呆账的依据,而实施呆账核销则需要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根据《管理办法》,申请呆账核销需递交包括呆账核销申请表、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经办行调查报告等在内的确凿证据,交由上级行审批核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