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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带来的思考:巨灾救济与损害承担

  银行监管部门的“核销令”关于“各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应及时核销”要求,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了异议。他们认为,商业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体,经营宗旨就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论是按揭贷款还是一般的信用卡透支,贷款人、持卡人与银行签下的是经济合约,既然合约上没有将地震灾害作为贷款人、持卡人的免责内容,那么银行将继续要求对方依约追偿。至于是否将呆账核销,应该由银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定的,而不是监管层,因为核销呆账会减少所有者权益或者说会减少股东权益。商业银行多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该向股东负责。此次地震天灾符合核销的部分条件,不管监管部门是否下发这个“通知”,商业银行均会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按银行内部程序进行申报、审查、审批进行核销,但核销情况不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以防止虚假核销、权力寻租、恶意拖欠等问题的发生。
  银行界有关人士的观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可非议,但这丝毫不影响“核销令”的价值,因为“核销令”体现了金融业以人为本的政策取向与银行的社会责任。法律是一种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那种法律目的论是唯心的。
  监管层是希望通过这两个《通知》来减少灾区民众的负担,应该值得肯定。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毁住房的债务,既是仅仅从人道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应该的。整个社会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银监会在此关键时刻,对银行债务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这对灾区人民来讲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支持,可以避免他们在受地震之灾后再受一次无房还贷的心理打击。事实上,在监管层的倡导下,金融机构纷纷也出台了多项灵活特殊的优惠政策。
  银行业不仅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人心得以稳定的重要经济部门。我国的银行业,在股份制改造前一直经营不善,而股份制改造却是国家政策保护的结果,因为是由国家财政注资消化其不良资产,等于我们每个人都掏了钱给银行的。当国家遭受巨大灾难、人民生活陷入困难之时,银行理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而某些银行在地震发生后随即表示,即使房屋倒塌,业主所欠按揭贷款还是要还的,甚至有极个别人士提出,即使贷款者在地震中遇难,其所欠银行债务也应由其子女负责偿还。这与整个社会关爱灾民、同心救灾的付出形成鲜明的对比,难怪招致舆论批评。看来,我国银行业服务意识有待实质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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