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带来的思考:巨灾救济与损害承担
蓝寿荣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地震造成房屋损失巨大,出现灾民房屋倒塌而房贷要还的困局
汶川地震发生后,部分城镇几乎被夷为平地,房屋倒塌裂严重,使许多个人的财产化为乌有。对此,数家商业银行表示,房屋已经卖出,还贷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期未满就得继续执行,即使发生了不幸,借款人的按揭住房贷款仍需偿还。而老百姓认为,买房人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开发商卖房应该担保房子具备至少70年的使用期限,而现在的房子在没有还清借款的时候就已经不具备居住的基本功能,说明房子不具有应有的使用性能,自然就没有必要再还贷了,房子抵押给银行,损失自然应该由银行向开发商追偿。这是一个待解的谜局,也表明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尽管每一种方案都可能遭人非难。
二、银监会的通知: “核销令”非常及时,彰显银行的社会责任理念
针对这一情况,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主要是面向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当地金融机构,并列出了多项具体措施支持震区金融服务。《通知》要求,银行须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要求各银行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5月23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俗称“核销令”),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银行监管部门所发通知的依据是财政部下发的《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其中第
四条第三项、第
五条第二项和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是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可认定为呆账。该《管理办法》修订版由财政部今年3月发布,旨在“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