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下,“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盛行在社会中,渗透进制度里,外化于实践中。随着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及法治理念宪法化的推行,诉讼中的上述观念也应相应发生改变。
从极端的“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意味着个人不再是国家通过诉讼活动实现其社会政策的工具;意味着诉讼应当成为个人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神圣路径;意味着在诉讼领域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泛道德哲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从“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意味着诉讼应当高扬民主的旗帜,实现从司法机关主导向诉讼当事人主导的转变;意味着诉讼中权利对权力、权力之间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意味着诉讼中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彰显与自我归责、自我服从程序运作机制的形成;意味着“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唯结果论、程序工具论的彻底解体和消亡;意味着兼备公正性、独立性、理性化、人道性和民主性特征的诉讼程序在中国的真正建立;意味着诉讼中要树立一种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应表达对独立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性自由等的真情关切。因此,诉讼观念上实现从极端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内容丰富,意蕴深长。当然,必须明确,我们说“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并非不要国家、不要权力、不要义务,只是说诉讼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权利”应当在其中居于优势地位。
这一转变对于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意义重大。相当长时间内,我国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被不恰当地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名存实亡,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现象时有发生等,无一不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影响休戚相关,所以,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这既是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要转变观念,一方面必须加强理论研究,用新的理论取代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旧理论,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使普通民众、立法人员、司法工作者树立新的诉讼理念;另一方面,要用“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观念检视现行各种诉讼制度,修改完善或废止某些明显不恰当的规定。
【注释】作者简介:宋英辉,男, 河北省人,1957年5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河北省师范学院,获哲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1992年于该校获得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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