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诉讼价值的认识
诉讼价值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是诉讼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两对价值。它们是诉讼价值体系中两对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矛盾统一体,它们之间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的诉讼立法与司法实务。
长期以来,普通民众、司法实务人员、理论工作者对诉讼价值观的认识存在某些偏误。一方面,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秩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时,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既不重视对涉诉公民自主权利的保障与尊重,也不强调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与监控,秩序价值的过度扩张导致自由价值几近萎缩。另一方面,对公正与效率的看法也不全面、不准确。长时间以来,诉讼法被视为手段、工具,处于“助法”的地位,其独立价值被忽视,公正成为“实体公正”、“结果公正”的代名词,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蔓延,违法取证、不当限制公民的诉讼权利、强行调解等各种程序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同时,这种忽视程序公正价值的程序工具主义观还深深影响着普通民众的诉讼理念,导致人们普遍对各种程序违法现象具有较高的容忍度,这又从反面助长了该现象的普遍蔓延。在效率问题上,实践中往往一强调效率就牺牲公正,将效率理解为就是简单的多办案、快办案,由此导致诉讼中各种法定程序被裁剪、删节,实行公检法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诉讼期限被压缩,合议庭“形合实独”等大量不正常现象出现。认识的偏差使“效率”与“公正”被人为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了。
因此,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必须实现诉讼价值观的转变。我们认为,理想的诉讼价值观应当以“均衡”为原则,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实现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平衡发展。此外,理想的诉讼价值观还应具备适当的弹性范围,可以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适当变化。只有这样,在秩序与自由、公正与效率发生价值冲突时,才能够通过某一方或者双方的相对牺牲或割让来避免两败俱伤。至于此时作为权衡与选择的一般原则,通常为两害相比择其轻,两利相较选共重。
三、对诉讼国际标准的认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世界各国在诉讼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趋同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仅各国在诉讼立法及司法制度上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以致出现了日本、意大利等兼具两大法系特色的国家,而且战后五十多年来,在联合国及有关专门机构的组织推动下,世界许多国家先后通过、缔结或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公约、章程、宣言,在世界范围内初步确立了有关诉讼活动的国际标准。对这些国际标准的准确把握及认识,也是在进行理论研究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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