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
王新红;谈琳
【摘要】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
【关键词】国资委;出资人;《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
【全文】
2003年3月22日,国资委正式成立。从而拉开了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序幕。国资委的建立把原先分散于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结束了以往“九龙治水”,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看起来大家都在管,却谁也管不了的局面1。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出资人缺位的问题,为政资分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对于国资委的性质、职权范围等涉及国资委今后走向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尚无定论;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日渐感到国资委部门权利不断扩张,风头日劲,无人能出其右2,对国资委权力监督机制的呼唤开始张扬。笔者拟就以上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国资委的性质
从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国资委的构想开始,国资委的性质问题一直为学界关注。笔者试从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资委目前承担的职能作为依据成为探讨国资委性质。
1、国资委的应然性质:国家出资人代表
以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走过的曲折道路说明,由政府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行使出资人职能必将造成政企不分、责任不明。只有一个纯粹的“国家出资人”,将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完全分开,才能克服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各种弊端。国资委正是基于这一需要产生的机构,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简单来说,就是所出资企业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