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应当采与上述第1种情形相同的规则。
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用
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除了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外,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三条以及
《解释》第
二十一条规定还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这个问题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直接申请不予执行
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放弃申请撤销权而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用人单位行使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的后果:一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得再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未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本条“另有规定”情形的发生。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行使不予执行的权利,则发生上文第三部分问题(一)之2之(3)中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执行完毕情形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有权立即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只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不予执行的申请后,才可能对用人单位强制执行。除非用人单位放弃不予执行的权利,则这种情形可能发生。
(二)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仍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申请执行,因此,就谈不上申请不予执行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则仍有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问题在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能否再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对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