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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理解

  (3)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执行完毕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这种情形大致可以为上述情形(2)所包含,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但又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仲裁裁决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回转。因此,有单独列明的必要。
  (二)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时的情形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司法救济途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因此,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也可能有时间上的先后,所以,以下区分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和提起诉讼的先后进行分析:
  1.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如果劳动者先提起诉讼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同一不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律意义。但问题是,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还有申请撤销的权利吗?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可能其权利已经丧失。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设计规则。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只要未作出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先行裁定中止,视劳动者提起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或驳回: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恢复进行;劳动者起诉后一审作出实体判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者驳回申请。
  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先,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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