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执行完毕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这种情形大致可以为上述情形(2)所包含,因此,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但又有所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仲裁裁决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回转。因此,有单独列明的必要。
(二)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时的情形
由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司法救济途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因此,当事人同时适用各自的救济方式也可能有时间上的先后,所以,以下区分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和提起诉讼的先后进行分析:
1.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先,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后
如果劳动者先提起诉讼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同一不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律意义。但问题是,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还有申请撤销的权利吗?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可能其权利已经丧失。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设计规则。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只要未作出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先行裁定中止,视劳动者提起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或驳回: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被驳回起诉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恢复进行;劳动者起诉后一审作出实体判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者驳回申请。
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先,劳动者提起诉讼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