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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理解

  ②部分劳动者针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以及第(一)项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以外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对未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同一仲裁裁决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项社会保险中涉及劳动者个人利益方面规定以外的争议对多个劳动者是不可分的。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不能适用《解释》十八条规定。
  (3)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同意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劳动者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又撤回申请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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