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本条的适用条件只受“本法另有规定”的限制,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限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和《
劳动法》规定的限制。其二,“本法另有规定”是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其他规定排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适用或者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一旦出现裁决书不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符合另有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其三,“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八条和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本条,劳动者一旦提起诉讼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条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