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关于行政组织的研究始于我国行政法学产生之初,并伴随其发展历程而不断深入。如王民灿主编:《行政法学》1983年版;姜明安著:《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版;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11月版。都对行政组织进行了介绍,一般采用“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及“行政法主体”等概念进行研究。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最早提出是来自于王名扬教授1988年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之后才有了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关于行政主体的研究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可称为外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阶段。着重介绍法、德、日等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这些研究的目的是向我国行政法学界引入行政主体概念,所以,这一阶段与其说是研究,不如说是介绍。真正的研究是始于后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将外国行政主体理论与我国刚刚逐渐发展起来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目的是剖析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之不足。基于这一特征,可以将这一阶段的研究概括为反思性研究阶段。近期来对行政主体理论反思性研究的论文主要有: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薛刚凌:“行政主体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吕友臣:“行政主体理论评析”,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2期;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及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杨伟东:“从被告的确定标准看我国行政诉讼主体划分之弊端”,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张树义:“论行政主体”,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张树义:“行政主体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沈岿:“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李洪雷:“德国行政法学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苏尚云:《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问题探析》,载《求实》2001年第1期;候菁如:“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陈迎:“行政主体理论之评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关保英:“行政主体的义务范畴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章志远:“当代中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生成与变迁”,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臧燕、刘权:“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构想”,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如薛刚凌认为,行政诉讼的成本、行政诉讼的后果和国家赔偿的责任都归属于国家。(参见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页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