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劳动合同法已经改变了中国人事工作风貌,因为该法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增加了支付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况,并对适用期和竞业禁止合同的使用和期限做出了新的限制。
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曾经续签两次,那么根据员工要求,公司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没有续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就增加了劳动争议的可能性或经济补偿费用。
在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的压力也增加了中国汽车制造商的劳动力成本。根据法律,在员工人数超过25人的公司中,员工可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支持下建立工会,它是唯一法律认可、公司级别的独立联盟协会。中国商务部已经设定了在2008年底之前,企业中工会比例达到70%的目标。
基于这些原因,只有那些拥有“双重目标”,既关注国内市场又有出口平台的汽车公司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三、新能源汽车法规
2007年10月17日,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宣布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该规则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并根据中国政府2005汽车行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2005汽车政策”)的规定予以发布。该规则要求有计划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制造商在投产前必须获得政府批准。
该规则将新能源汽车划分为五大种类:混合动力车、电池电动车(包括使用太阳能的电动车)、燃料电池车、氢发动机车和其它种类新能源驱动的汽车(如高效能源蓄电池和二甲醚)。该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汽车技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鼓励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规则第五条规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因此,在中国境内进行研发和生产的外资企业也必须遵守。
规则第11条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准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应当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3.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4.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5.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6.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