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1994年4月28日签订的《中美关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2006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在美国华盛顿签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以加强中美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合作条款》确立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话机制的三个目标:一是确定并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动态,重点关注在对方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财务报告问题;二是改进跨境证券执法中的协作和信息交流;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继续并扩大为中国证监会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
此外,为加强对跨境证券结算的监管合作,2004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信息交换和人员交流的《谅解备忘录》。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将明确内地与香港结算机构之间合作的方向和目标,建立双方进行信息交换和人员交流的正式渠道,拓宽双方在业务发展和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领域,标志着内地和香港在证券结算方面的合作关系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这将有利于双方进一步开展实质性的合作项目,完善各自的结算制度,建设安全、高效的结算体系,有效防范结算风险。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同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东盟国家是我友好近邻,我国已同东盟所有成员建立外交关系,并于1996年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国。1997年,江泽民同志和东盟领导人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宣布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为双方关系的全面和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随后,中国与东盟十国又分别签署或发表了面向新世纪的双边合作计划。2003年10月8日,我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在巴厘岛与东盟十国外长签署文件,宣布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从而使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大国。同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巴厘岛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双方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重点加强在政治、经济、社会、安全以及国际和地区方面的合作。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6年9月加入IOSCO咨询委员会。IOSCO的附属会员多为各国重要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因此,这也有利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外国证券自律性组织的交流合作。
世界交易所联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有关新兴证券市场发展的专题论坛,迄今已举办过6次。由于近年我国经济所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和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声誉的不断提高,2004年联合会董事会会议一致决定本次发展中市场论坛在北京举行,并邀请沪、深、港三家交易所共同承办。业内人士指出,发展中市场论坛北京论坛的成功举行,表明中国资本与证券市场已经吸引了全世界的关注,也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和交易所的国际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步,正日益融入国际市场体系。
当然,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不等于完全相同。此次会计准则体系更新,一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能趋同的地方尽量趋同;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以规范和解决中国当前的会计问题为主要任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引入采取了适度、谨慎的态度。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特定资产或者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比如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等;在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其次,我国的基本准则是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指导具体准则的法律效力。此次只修订了基本准则的内容,仍沿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成为我国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最后,此次修订准则采用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行文结构。我国法律法规通常采用“章节”架构和“条款”式行文结构,会计准则作为我国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保证内容国际趋同的同时,对准则行文、架构采取了“章节”、“条款”式,在语言上也尽可能中国化且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