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等官方机构通过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外,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监管组织也致力于加强同境外证券自律性监管组织的监管合作。截至2008年8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先后与东京、澳大利亚、韩国、KOSDAQ、伦敦交易所、多伦多、新加坡、大阪、柏林、意大利等10多家证券交易所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家交易所的市场信息分享;建立两家交易所的高层互访机制,促进对对方市场的了解;双方定期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定期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联合研究或举办专题研讨会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已与纽约、东京、澳大利亚等10余家境外证券交易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④]
(二)通过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是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为有效制裁国际犯罪行为,通过外交途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证券的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是由美国和瑞士在1973年5月25日签署的《刑事事件互助条约》。因为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具有许多优点,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始通过签订大量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来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对外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涉嫌犯罪的人员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他国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对我国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有效地打击包括证券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行为,防止罪犯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重视加强与各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对外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截至2004年5月27日,我国已与44个国家缔结了66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其中包括12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1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项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1项引渡条约、2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上述条约的签订,为我国在查处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时获得境外有关当局的协助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从而有利于缔约国之间携手共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三)通过双边协议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除了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和司法协助条约进行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外,我国有关机构还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推进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
2000年底,原外经贸部与欧盟委员会签署了《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EU-China Financial Services Cooperation Project,以下简称项目)协议》。项目中方协调部门为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具体执行部门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管理结构由项目管理中心办公室、三个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分办公室以及指导委员会组成。项目于2003年年初正式启动,原定持续期3年,其中启动期10个月,执行期1年11个月,结束期3个月。由于包括非典在内的各种原因,项目启动期有所延长。目前,欧盟已批准将项目延期至2006年底。
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政策咨询、培训和加强中欧关系三个部分。证券领域涉及的政策咨询部分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培训部分由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共同协调负责,具体形式主要为相关人员赴欧盟成员国考察与实习、组织高层论坛等。
迄今,在证券领域中欧双方已就“欧盟监管:股票发行的实务”、“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战略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的发证管理和控制”等共25个专题开展了政策咨询、研讨、考察与实习等形式的合作活动,其中中国证监会与欧方共进行了14项专题合作(详见表5),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欧方的合作项目11个。
表2: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证券领域的合作活动一览表
序号
合 作 活 动
1
欧盟监管股票发行的实务(研讨、政策报告)
2
中国衍生产品市场的战略发展(研讨、政策报告)
3
减少中国证券市场市场不当行为的机制(研讨、政策报告)
4
证券发行人价格敏感特别信息披露(研讨、政策报告)
5
金融中介机构的发证管理和控制(研讨、政策报告)
6
投资基金:程序、管理和分销(研讨、政策报告)
7
关于中国证监会监测数据库和披露要求的报告(研讨、政策报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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