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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探析

  1996.10.7
  英国财政部、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7.3.18
  日本大藏省
  谅解备忘录
  1997.4.18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7.11.13
  巴西证券委员会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7.12.22
  乌克兰证券与股市委员会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8.3.4
  法国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8.5.18
  卢森堡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8.10.8
  德国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999.11.3
  意大利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0.6.22
  埃及资本市场委员会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1.6.19
  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安排
  2002.1.18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6.27
  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10.29
  南非共和国金融服务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11.1
  荷兰金融市场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2.11.26
  比利时银行及金融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3.3.21
  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初始参与成员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3.5.22
  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3.12.9
  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
  关于相互协助和信息交流的谅解备忘录
  2004.2.20
  新西兰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4.10.14
  印度尼西亚商品期货交易监管局
  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4.10.26
  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6.14
  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6.27
  越南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9.15
  印度共和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9.20
  阿根廷国家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9.20
  约旦证券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9.26
  挪威金融监管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11.10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11.21
  印度远期市场委员会
  商品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6.12.6
  阿联酋证券商品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7.04.12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01.15
  列支敦士登金融管理局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01.24
  蒙古金融监督委员会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8.08.08
  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监督总局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2006-05-19.
  中国证监会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内容十分丰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当事人或机构的核查。当事人或机构既包括在请求国(地区)的我国当事人或机构,如境外中资公司,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境外机构,如境外证券公司或办事处。核查内容一般有:当事人或机构的背景资料、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破产或接受调查情况、有关业务行为及跨境违规经营情况,并对其行为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做出实质性判断。(2)提供有关信息。彼此提供有关信息是国际监管协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提供有关法律或其他文件资料,请求有关机构出具证明待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材料,以及提供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在该国的有关信息。(3)协助调查。一方证券监管机构应另一方监管机构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方面的合作,是实质性监管合作与协调的精义所在,也是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与境外监管机构通过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协助调查途径,在推进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据统计,仅在2005年一年中,中国证监会根据其与境外监管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34项协助,从境外监管机构获得4项协助。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促进了各自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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