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探析
邱永红
【全文】
一、通过国内特别立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由于我国证券立法与境外证券市场的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构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为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对证券融资、证券投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的监管协调,我国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证券融资国际化方面的特别立法
1、行政法规
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发行上市的规范和监管,推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8月4日、1995年12月2日和1997年6月20日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有关部委还通过发布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赴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的监管,从而推动内地与境外的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财政部于1992年11月2日发布的《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5月24日发布的《
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的《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
加强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遵守当地法规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1月13日联合发布的《
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中国证监会1998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8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
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993年起,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4.84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此外,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