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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方法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原则,而且首先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状况下接受的道德原则,是宪政制度和其他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恰当的正义原则是一个人衡量了各种既有的正义观之后达到的。
  罗尔斯认为,“社会契约”不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个理论模型;“原初状态”也不是原处的自然状态,而是理论的最初条件。我们认为罗尔斯对自然法起源的假说所做的这种解释和理解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普遍的方法论价值。
  二 中西方自然法方法比较
  (一)自然法的优势
  1、西方自然法优势理念
  打倒王权,人人平等,天高于人,天赋人权,人人自由,人与人的共在是西方自然法具有的普遍和基本的理念,其根本特征在于自然法思想体现为张扬人的独立价值以及人与自然的动态统一。
  2、中国自然法优势理念
  天人合一,天人万物齐一,天赋民权,人与万物和谐,人与天的和谐是中国自然法的基本和普遍的理念,其根本特征在于自然法思想体现为张扬人与人的仁爱互助的价值以及人与自然的静态合一。
  (二)自然法方法的局限
  1、西方自然法思想局限
  缺乏对人权的限制,公民权利绝对化,偏于重视个体人权,缺乏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人与人难以沟通、互助;天人分离,人与自然对立;思维方式过于偏重逻辑演绎和理性分析。
  2、中国自然法思想局限
  缺乏国家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绝对化,偏于重视国家权力和集体人权,个人缺乏独立性;君主、圣人高于普通人,人与人不平等;人压迫人,容许特权存在;思维方式过于偏重逻辑归纳和经验综合。
  3、中西方自然法方法的共同局限
  自然法思想缺乏对社会权利的关注,忽视社会权利中介的协调;过于关注人与自然斗争,偏重于人类主观意志的发展;以人类为中心,忽视人与自然万物的和谐。
  4、自然法方法的整体局限
  自然法曾经受到实证法和矛盾法的双重抛弃,但其生命不息,它是有着深刻原因的。因为,自然法蕴涵着普世的和不朽的人类法治精神,主要目的在于制约公共权力,保障人权(广义),以求最终实现更大的社会正义。
  另外,我们通过考察自然法的演化历史发现,科学自然法的进化发展趋势就是和实证法的逐渐融合,二者已经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了。这也是自然法至今不衰的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但是,自然法作为法学方法之一,不可避免的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具体来说,自然法方法的整体局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法的推行常常是脱离实际,缺乏实证性,空洞抽象,难以操作;
  二是自然法的实践极大地受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诸种具体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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