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人在社会中各得其所,即享受到他应该享受的权利,承担他应该承担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应纠正个人交往中的不正义行为,阻止对人们正当权利的侵犯活动。
第四、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正应为如此,它应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特别是道德观念相一致,不能有悖于道义。用富勒的话来说,它应具有道德性。这种道德性不仅体现于实体价值目标方面,而且体现于其形式和程序方面。这样一来,自然法就成为衡量实在法良恶的标准。
自然法学家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法律都具有共同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就是理性,就是由正义所综合统一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平等、秩序。然法学家还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和客观基础的探索。“自然法依靠起源于一种绝对的价值,即主张自己有绝对的效力并因而就和它的纯粹观念和谐一致。它使自己体现为一个永恒的、不变的秩序。”
4、现代自然法概念的含义
西方学者对自然法含义的解释是不同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的释义是:“自然法……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是指“使法律规则成为有约束力的那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是神的创造和安排,而是人类的选择。”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则认为,“对自然法的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存在,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新自然法学进一步提出,自然不仅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且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正如美国学者约翰所说,当我们运用‘自然法’这个术语时,‘指的是一种方法……我正在描述的是一种思想方式,而不是特定的理论。
(二)自然法的方法
1、中国自然法的整体思维方法
以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观念为基础,认为国家至上,个体是国家之一分子,个体利益要服从国家、民众集体的利益,人民必须守自然法(君王有例外),自然道德法的传统不可改变。
2、古希腊与古典自然法的理性思维方法
对自然法的思考始于斯多葛学派。芝诺就认为:“整个宇宙乃是由一种失职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斯对葛学派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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