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君主是天子的大害的君民平等论
黄宗羲认为,“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并没有君主,也没有法令。但到后来,由于个人只顾个人,“天下有公利”而无人兴办,“有公害”无人除掉,于是才产生“使天下受其利”、“释其害”的“人主”。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就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法律与国家政权一样,“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因此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不但在经济、司法方面是平等的,而且不论出生、职业、民族、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主张统治者都应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主张所有的管理都是人民的公仆;主张人民有权起来反对以致推翻那些只顾自己而残害人民的的暴君。
5、天下一家
洪秀全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下有无相恤,患难相救,门不闭户,道不拾遗,男女别途,举贤上德”的大同社会,建立一个“天下一家,共享太平”的新世界。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宣称人间的一切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子孙。
6、去“九界”,到达大同
康有为认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是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私”,才有阶级、国家、家庭、个人之分。这样,社会上人们之间就会产生各种纷争、狱讼。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办法是去“九界”:一去国界,消灭国家,实行大同;二去级界,消灭等级,倡民族平等;三去种界,同化人类,使全世界都成为优种人;四去形界,解放妇女;五去家界,消灭家庭;六去产界,消灭私有制;七去乱界,取消各级行政区划,全球设大同共政府;八去类界,众生平等,博爱众生;九去苦界,至极乐,实现大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
(二)西方民权观
在西方的人民一词却历来就是比较严格的法律概念,人民包括普遍的法律主体,具有绝对性,相应地民权也具有绝对性,西方有人民主权的观念。所以,这也就使西方民权观大不同于中国民权观。总之,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十分张扬个体自由而缺乏普遍的民权意识,体现出明显的偏重国家和个人之区分,轻视民众集体和国家社会整体观念的倾向,但是却有人民主权的民主思想。我们再次看出,西方社会的法治实践充分证明了一个基本的真理,那就是只有独立自由的社会主体才是民主制度诞生的基本前提。
1、人民的权力高于国王
密尔顿认为,根据自然法,人们在订立契约、转让权利、推选管理人的时候,是从全体人民的福利着眼的。这样说来,君主便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权力高于国王。君主作为地位较低的人绝对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压迫和奴役地位较高的人民。对于人民托付给他的权力,君主绝不能滥用,否则,权力就必须交还给人民。不仅如此,最高的法律准绳应该是人民的安全,而不是君主的安全。所以,法律可以帮助人民反对暴君而不是支持暴君反对人民。当国王的懦弱、愚蠢、虚伪、奸诈的本质暴露或临阵暴乱时,人民可以加以惩罚,他都应该受到审判、惩罚,这一点是完全符合自然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