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将自然法的内容归结为: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这些为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概括起来有:平等权。人人生来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生存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在自然权利中,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有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些自然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2、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斯宾诺莎说:“我既已身所显示的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我进而证明此自由权可以,并且应当,交给国家与行政当局而无危险。否则,事实上,和平就要受到威胁,社会也蒙其危害。为证明我的论点,我从个人的天赋的权利出发,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与和个人的欲望和力量同其扩大的。我尚有一出发点,即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样就怎样,他是自己自由权的监护人,我指出我们只能把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索韦托保护我们的人,他们除了有保护我们的义务外,还有安排我们的生活的权利。所以我就推断,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以他的权力之大小为限。他们是正义与自由的唯一监护人。凡有事端人民都应遵统治者的命令而行。话虽如此,既是人都不能完全放弃他自慰的能力已自毁,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住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他断言:“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段位有利的,它比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跟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衡取其大,权衡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的准确,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他还认为:“政治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的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愤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3、公民权利以天赋权利为基础
潘恩指出,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原则,每一代同它牵到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部创世史,不管它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的见解或信仰如何不同,但在确认人类的一致性这一点上则是一致的。我的意思是说,所有的人都处于同一地位,因此,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在社会中,人权是不可分割和转让的,是不可消灭的,而只能代代相传,而且任何一代都无权打破和切断这个传统。如果现存的一代或任何一代沦为奴隶,这并不能缩小下一代获得自由的权利,错误的东西不能具有合法的传统。天赋权利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又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个人既充分具有这些天赋权利,又有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公民权利是指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十一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作为基础的。尽管个人充分具有这种权利,但却缺乏行使他们的能力。所有这一类权利都是同安全和保护有关的权利,个人要行使这种权利,只有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同社会携手合作,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公民权利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无论从公民权利的来源而言,或者从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而言,公民权利都是以天赋权利为基础的。一个人借助天赋权利,就有权判断自己的事物,但是如果他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就不能很好地判断自己的事物,因而也就不能实现他的权利,所以他应把这种权利存入社会,并使社会权利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人们是作为社会权力的股东,从而有权支持股东。人要在社会中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参加政治生活,才谈得上公民权利的运用和实现。潘恩深信人类应该是自由的,他认为,不仅应该宽容,而且要确认意见的分歧是由易而又具有创造性的,并且要求给所有的人以平等的权利,而不论他们的意见如何分歧,国家可以有权对某些行为加以惩罚,但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无权迫害或处罚不同意见。一个人喜欢有什么见解,这是他的天赋权利,而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决不能废除这些天赋权利,因为公民权或国家授予的权利只能从天赋权利中产生。
|